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科、室、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以纸质、磁介质或其他电子材料为载体反映出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信息上网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坚持“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谁上网谁负责”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凡需上网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要落实责任制,局办公室为信息上网第一责任科室,负责对本局产生的信息进行上网前保密审查。要严格执行《六盘水市档案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规定》,凡根据政务公开要求需要通过互联网的站点(包括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必须经由经办人填写《六盘水市档案局上公共信息网发布信息保密审批表》,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后,方可上网。重大紧急信息需由局保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 加强对上网信息经常性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如发现上网信息涉密,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涉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报告局一把手。
第六条 存有馆藏档案信息的计算机,严禁上网。
第七条 全局职工应增强保密观念,提高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确保在公共信息上网中不发生泄漏国家秘密的事件。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上网发布信息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科室、单位负责人责任。违法违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