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 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 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五条 依申请处理:
1. 市档案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 对不属于市档案局掌握的信息,市档案局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档案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市档案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 市档案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市档案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档案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处理时限:
市档案局办公室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申请费用
市档案局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市档案人申请、市档案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