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档案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021年1月14日修改)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中国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主席令第47号)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一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进行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六十一条 |
档案管理科 |
市档案局局长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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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主席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1.立案阶段责任: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档案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三十一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 |
档案管理科 |
市档案局局长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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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档案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主席令第47号)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主席令第47号)第四十二条;《贵州省档案条例》第十四条;《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九条。 |
档案管理科 |
市档案局局长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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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奖励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主席令第4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贵州省档案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第二十三条 对抢救、保护、捐赠档案有功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问价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主席令第4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贵州省档案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第二十三条;《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三条。 |
档案管理科 |
市档案局局长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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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类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销毁备案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9年3年18日修订)第八条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三)按照档案的去向分别编制移交和寄存档案的目录。 (四)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9年3年18日修订)第八条 |
档案管理科 |
市档案局局长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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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类 |
权限内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1997年8月19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 《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档通〔2003〕4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进行登记。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1997年8月19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 《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档通〔2003〕42号)。 |
档案管理科 |
市档案局局长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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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类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审查验收 |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档发〔2016〕1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档发〔2016〕15号)。 |
档案管理科 |
市档案局局长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