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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档案局(档案馆)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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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03/2017-24823
  • 信息分类: 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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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档案局(档案馆)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 市档案局(市档案馆)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14、15、16、17、19、20、21、23、24条。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2 行政处罚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 市档案局(市档案馆)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14、15、16、17、19、20、21、23、24条。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3 行政处罚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 市档案局(市档案馆)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14、15、16、17、19、20、21、23、24条。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 市档案局(市档案馆)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14、15、16、17、19、20、21、23、24条。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5 行政处罚 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 市档案局(市档案馆)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14、15、16、17、19、20、21、23、24条。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6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 市档案局(市档案馆)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证据保存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7 行政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
市档案局(市档案馆)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8 行政检查 对档案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6条 市档案局(市档案馆)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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