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 | 市档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该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档案法》第24条。 | 政策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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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 | 市档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该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档案法》第24条。 | 政策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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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 | 市档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该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档案法》第24条。 | 政策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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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 | 市档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该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档案法》第24条。 | 政策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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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 | 市档案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该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档案法》第24条。 | 政策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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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 | 市档案局 |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证据保存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 政策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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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强制执行 | 加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 | 市档案局 |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 政策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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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对档案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8条 | 市档案局 |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责任做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 政策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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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类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重点科研项目档案审查验收 | 《贵州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细则》(黔档通〔2008〕46号)、《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 | 市档案局 | 1.受理阶段: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第8、11条;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第9条 | 相关业务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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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类 |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馆已开放档案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1条第3款;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第2条、第3条 | 市档案局 | 1.受理阶段: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 | 相关业务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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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类 | 对台、港、澳同胞和华侨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以外的其他开放档案的审核 |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7条 | 市档案局 | 1.受理阶段: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 | 相关业务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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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类 | 对档案馆档案原件定期借出馆外的审核 | 《档案馆工作通则》(国档发〔1983〕14号)第21条 | 市档案局 | 1.受理阶段: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档案馆工作通则》(国档发〔1983〕14号) | 相关业务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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