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持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护照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
二、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按照《六盘水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五、利用者利用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应先办理查阅手续。调阅查档系统内数字化副本目录档案的,由工作人员在系统中进行查档登记。调阅未进入查档系统的纸质目录档案的,由利用者填写《六盘水市档案馆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或《六盘水市政府公开信息利用登记表》后,由工作人员通知库房管理人员提调需查阅的有关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
六、利用者查阅档案、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一律在本馆查档大厅进行,严禁将档案、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带出查档大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不得擅自拍摄、抄录、复制档案、资料以及动用相关检索工具。
七、利用者应当爱护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和检索工具,不得有污损、涂改、勾划、折角、折页、批注、抽出张页、撕毁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等行为;利用者应保持查档大厅清洁、安静,禁止在查档大厅内吸烟、饮食、乱扔纸屑;利用者私人物品(例如手机、相机、移动硬盘、水杯等)应存放在指定的储物柜内。
八、利用者查阅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档案法律法规,不同批次利用者不得单方或双方传看、互看、交流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
九、利用者复制档案资料主要采取摘录、打印、复印、翻拍、数字化副本、缩微复制等形式。利用者需少量打印、复印档案的,由工作人员打印、复印后,加盖“六盘水市档案馆查阅利用专用章”,注明查档人姓名、档案编号、查档时间。利用者摘抄档案,须经工作人员同意,使用工作人员提供的档案摘抄专用纸对指定内容进行摘抄。如需进行档案摘录的,使用本馆提供的专用电脑进行摘录。档案利用者不得使用手机、相机、电脑、微型扫描仪等器材翻拍、扫描、刻录、缩微复制档案。确因工作需要翻拍、扫描、刻录、缩微复制档案的,填写《档案复制申请表》,经分管馆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经审核同意复制的,原则上每次控制在 20 份以内(不同内容)。利用者经审查同意大批量复制档案的以及对提供档案进行复印、拍照、拍摄的,由查阅利用科负责办理。
十、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外借的,须经馆长同意后,办理外借手续,并保证按期归还。
十一、利用者因故不能亲自查档时,可以采取委托查档的方式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委托查档的,需代查者持本人身份证、被代查者身份证、被代查者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查询内容、用途以及代查者身份。
十二、利用者利用本馆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遵守档案安全利用的各项管理规定;不清楚事项,可向工作人员咨询;对于违反本馆规定,影响工作秩序,干扰他人的利用者,工作人员有权暂停其利用行为,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利用者有义务及时向本馆反馈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利用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鼓励利用者向本馆赠送利用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他学术成果。
十四、未经本馆或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档案。
十五、本馆提供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利用服务均为免费。
十六、查阅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双休日实行预约查档(利用者应在双休日前一天,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本馆提出预约查阅档案或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说明查阅内容及目的,并留下真实的查阅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查阅纸质档案的,因档案下班前需交回档案库房,16:30 停止查阅。本馆查档咨询电话: 0858-2201700;查档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凤凰山综合体C栋402室。
六盘水市档案馆
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利用服务流程
咨询接待 |
利用者阐明利用目的、查阅要求,工作人员通过制度公示和口述方式告知利用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利用者须知、服务流程及相关规定。 |
利用审核 |
工作人员对开放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利用需求进行审核;对未开放档案利用需求,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
调卷申请 |
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根据馆藏情况,指导利用者填写《六盘水市档案馆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或《六盘水市政府公开信息利用登记表》。调阅查档系统内已电子化目录,若已数字化,由工作人员在系统中进行查阅,若是未数字化档案,指导利用者填写《调阅档案资料表》后,由工作人员通知库房管理人员提调需查阅的有关档案、资料、政府公开信息。 |
查阅利用 |
利用者在查档大厅查阅利用,自觉遵守查阅利用的有关规定,调、还档案时必须当面点清。 |
复制审核 |
利用者复制档案资料主要采取摘录、打印、复印、翻拍、数字化副本、缩微复制等形式。利用者需少量打印、复印档案的,由工作人员打印、复印后,加盖“六盘水市档案馆查阅利用专用章”,注明查档人姓名、档案编号、查档时间。利用者摘抄档案,须经工作人员同意,使用工作人员提供的档案摘抄专用纸对指定内容进行摘抄。如需进行档案摘录的,使用本馆提供的专用电脑进行摘录。档案利用者不得使用手机、相机、电脑、微型扫描仪等器材翻拍、扫描、刻录、缩微复制档案。确因工作需要翻拍、扫描、刻录、缩微复制档案的,填写《档案复制申请表》,经分管馆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经审核同意复制的,原则上每次控制在20份以内(不同内容)。利用者经审查同意大批量复制档案的以及对提供档案进行复印、拍照、拍摄的,由查阅利用科负责办理。 |
还卷验收 |
利用者查阅完毕,须将借阅的档案、资料或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归还工作人员,经核对件数、编号无误后方可离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