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
申请条件 | 各县、特区、区档案馆认为不宜开放的档案,需要延期开放的。 |
申请材料 | 1.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申请书(一份) 2.延期开放档案目录(二份)及档案复制件 |
办事程序 | 窗口受理——档案管理科审查——市档案局研究决定——窗口送达 |
办理地点 | 市档案局管理科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咨询电话 | 0858—8333001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附件:1.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xls